(2017)皖1302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士华与孔争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华,孔争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889号原告:李士华,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孔争地,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华与被告孔争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士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士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李士华负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