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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士华与孔争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华,孔争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889号原告:李士华,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孔争地,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华与被告孔争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士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士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李士华负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