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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106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陈兰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