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朱宝兰、杭付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兰,杭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155号申请人朱宝兰,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杭付中,男,汉族,居民。申请人朱宝兰与被执行人杭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恢15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