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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朱宝兰、杭付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兰,杭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155号申请人朱宝兰,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杭付中,男,汉族,居民。申请人朱宝兰与被执行人杭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恢15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