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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臧金河,臧振娟,臧振岗,臧振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程耿,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盟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卓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臧金河,男,汉族,1954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枣强县。原审被告:臧振娟,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审被告:臧振岗,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审被告:臧振元,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枣强县。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号。负责人:田德明,该行行长。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臧金河、臧振娟、臧振岗、臧振元,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