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4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泳斌、马顺国等与孙国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泳斌,马顺国,孙国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4701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高泳斌,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反诉被告)马顺国,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孙国伟,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郑雅静,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彗星,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泳斌、马顺国与被告(反诉原告)孙国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孙国伟于2017年4月21日以其与原告(反诉被告)高泳斌、马顺国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孙国伟以其与原告(反诉被告)高泳斌、马顺国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孙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孙国伟负担。审判员 黄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娟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