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建圣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刑终114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圣,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温州市。1988年9月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温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骏,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圣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张某2、张某3、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浙03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建圣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通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李建圣指派了辩护人。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李建圣经过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白楼下街43号一楼被害人张某1(男,殁年43岁)所经营的“伟和通讯”手机店时,见张某1站在店门口,即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捅刺张某1的头面部、身上,后逃离现场。张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2月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1系头面部遭锐器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终因呼吸衰竭死亡。 2015年12月15日,李建圣的姐姐李某带领侦查人员抓捕李建圣,李建圣在李某的劝说下投案。经法医精神病鉴定,李建圣案发时患有偏执型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张某2、张某3、邵某因张某1死亡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李建圣亲属在案发后代为赔偿人民币10.5万元。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建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李建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张某2、张某3、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包括已支付的10.5万元),李建圣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池凤钗承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李建圣上诉提出其带刀是用于防卫,不是用来谋杀,要求查清事实,从轻改判。 李建圣的辩护人提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李建圣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李建圣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张某1的死亡与李建圣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与张某1亲属自动放弃治疗也具有一定关系。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建圣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作案工具自制尖刀一把和沾有张某1血迹的牛仔裤一条,张某1的门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死亡证明,李建圣的医疗证明书、门诊病历记录、残疾人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禁毒决定书,视侦报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徐某、李某、金某、夏某1、夏某2、雷某、吴某的证言及夏某1、夏某2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扣押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对李建圣的精神病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李建圣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二审期间,李建圣书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圣故意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李建圣在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李建圣亲属代为赔偿被害方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原审已对其作了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建圣上诉提出带刀是用于防卫明显与事实不符。救治医生吴某的证言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亲属放弃治疗与被害人张某1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辩护人对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对李建圣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建圣撤回上诉。 原审对刑事部分的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春宝 代理审判员 姜裕峰 代理审判员 程 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圣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