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股份合作经济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19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何斌宁,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欧阳财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顺建(均)罚〔2016〕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股份合作经济社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面积为440.66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顺建(均)罚〔2016〕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5年1月在佛山市顺德区一块面积为978.28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到调查结束时止,该地块已修建成一水泥地面,其中537.62平方米在《佛国土资顺用地〔2009〕67号》批文内,其余440.66平方米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是农用地(坑塘水面),不涉及耕地或基本农田。其范围在《顺德区西南部城乡协调发展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是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股份合作经济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股份合作经济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面积为440.66平方米的土地;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面积为440.66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8813.2元(农用地面积440.66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计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属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出顺建(均)罚〔2016〕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股份合作经济社非法占用的土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面积为440.66平方米)处以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及罚款,并未对在《佛国土资顺用地〔2009〕67号》批文内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面积为537.62平方米的部分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均)罚〔2016〕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