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韩振峰与纪广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峰,纪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振峰。被执行人纪广君。本院在执行韩振峰与纪广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纪广君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纪广君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魁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