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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宣城市旷野传媒有限公司与沈志美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旷野传媒有限公司,沈志美,宣城市旷野传媒有限公司,沈志美,宣城市旷野传媒有限公司,沈志美,宣城市旷野传媒有限公司,沈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旷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武光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志美,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旷野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志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皖18民终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志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旷野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广告费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终61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