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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孟付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付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付祥,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2012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1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7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8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6)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付祥犯盗窃罪一案,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付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老大(化名,未落实真实身份)在安阳县东、西部、汤阴县、内黄县、滑县、鹤壁等地多次作案,盗窃22起,其中20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5313元,2部手机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其价值。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张某某三人采取分散被害人李某1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曲沟镇锦绣园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1三星牌GT-9128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0元。2、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老大三人采取分散被害人董某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曲沟镇东下寒村会上盗窃被害人董某VIVO牌Y28L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63元。3、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老大三人采取分散被害人张某1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曲沟镇东下寒村会上盗窃被害人张某1OPPO牌R7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15元。4、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老大三人采取分散被害人陈某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曲沟镇东下寒村会上盗窃被害人陈某VIVO牌X3L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76元。5、2016年5月7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采取分散被害人桑某1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辛村镇蔡太保会上盗窃被害人桑某1VIVO牌X6PLUS手机一部。孟付祥将该手机卖给了李德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90元。6、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老大采取分散被害人王某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汤阴镇周流村会上盗窃被害人王某红米牌NOTE3手机一部及现金800元。7、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孟付祥、老大采取分散被害人张某2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安阳市安阳桥南头盗窃被害人张某2白色华为牌手机一部。由王某某将该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到了鹤壁。8、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孟付祥、老大采取分散被害人常某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安阳市人民公园盗窃被害人常某OPPO牌R7PLUS手机一部。孟付祥将该手机以五、六百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德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74元。9、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老大采取分散被害人马某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殷都区柴库会上盗窃被害人马某苹果6S手机一部。王某某将该手机卖到了鹤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992元。10、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张某某采取分散被害人杨某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内黄县朝阳路第二实验小学东侧路口盗窃被害人杨某苹果6SPIUS手机一部。由王某某将该手机卖到了鹤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566元。11、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张某某采取分散被害人赵某只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白璧镇西瓦亭村会上盗窃被害人赵某只朵唯L1M手机一部。孟付祥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德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84元。12、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张某某采取分散被害人张某3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韩陵镇前马村会上盗窃被害人张某3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孟付祥将该手机卖给了李德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389元。13、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老大采取分散被害人桑某2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内黄县田氏镇汤王庙会上盗窃被害人桑某2苹果6PLUS手机一部。孟付祥将该手机卖给了李德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27元。14、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采取分散被害人张某4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内黄县梁庄镇小满会上盗窃被害人张某4苹果6手机一部。王某某将该手机卖到了鹤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872元。15、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张某某采取分散被害人臧某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汤阴县政通路附近盗窃被害人臧某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王某某将该手机卖到了鹤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749元。16、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张某某采取分散被害人吴某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殷都区前皇甫村会上盗窃被害人吴某OPPO牌R7手机一部。孟付祥将该手机卖给了李德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19元。17、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张某某采取分散被害人翟某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瓦店乡后曲店村会上盗窃被害人翟某VIVO牌X6A手机一部。孟付祥将该手机卖给了李德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99元。18、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张某某采取分散被害人未可只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在安阳市平原路与狄安路交叉口处盗窃被害人未可只苹果6手机一部。王某某将该手机卖到了鹤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994元。19、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在安阳县辛村乡的村会上采取分散被害人申某注意力,伺机盗窃被害人申某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后将该手机卖与李德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49元。20、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在安阳县辛村乡的村会上采取分散被害人李某2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2一部白色VIVO手机,后将该手机卖与李德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67元。21、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北头采取分散被害人李某3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3一部银色魅族5手机,该手机价值1368元。22、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孟付祥伙同王某某在鹤壁市城区长风路采取分散被害人牛某注意力,伺机盗窃的方式盗窃牛某一部玫瑰金色VIVO手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盗证明、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付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付祥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付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相同。另查明:1、被告人孟付祥于2016年7月1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2016年10月8日,安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据被告人孟付祥提供的线索,抓获涉嫌犯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付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等人陈述、同案犯李某4等人证言、被盗证明、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立功证明,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付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53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付祥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付祥提供线索,协助侦查人员抓获犯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付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孟付祥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孟付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孟付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被盗手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贺锋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