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131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1990年1月17日出生,广东省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沈东,男,广东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2********。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某1及委托代理人沈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同居。于2010年08年24日生育儿子李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4。为了女儿入户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生育二孩后,被告就冷落我,夜不归宿,并且吸毒。我发觉被告吸毒后,被告就经常毒打、禁锢原告,发展到后来我需要报警求助的地步,自2013年起已分居,到现在已三年余,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我曾于2015年10月到廉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11月2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01年02日生效。自起诉离婚后我与被告之间也一直没有联系过,不知被告现今情形如何,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李廷刚由被告抚养、女儿李某4由我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证据一:人口信息全项,证明原、被告身份;证据二:户成员信息,证明原、被告及儿女身份;证据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证据四:报警回执,证明原告被被告禁锢而报警;证据五: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10月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事实;证据六:生效证明书,证明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朗塘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自2013年开始分居事实。被告李某2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原告的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对其真实性及证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08年24日生育儿子李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4。生育两个小孩后,了小孩入户,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2013年起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5年10月到廉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离婚请求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01年02日生效。原告认为自起诉离婚后原被告一直没有联系过,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7年1月16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告称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在女儿跟爷爷奶奶生活。原告认为女儿跟原告生活比较有利。本院认为:原告第一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法院给予原被告和好机会而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自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一直没有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第二次向本院起诉,经调解和好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由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对于小孩抚养及抚养费数额问题。双方分居期间,儿子、女儿跟随被告的父母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夫或母之间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由于两个小孩一直跟随被告方生活,改变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两个小孩均由被告抚养为宜。对于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处理;抚养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7点第2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实”处理。广东省统计局2016年提供的统计数据,农业的每年收入28812元,按该行业的40%计,被告应每月支付960元(28812元/12月×40%)给原告作两小孩抚养费,抚养费分两阶段:第一阶段是李某3与李某4两人生活费,从2017年4月计至李某3满18周岁(即2028年8月)止,第二阶段是李某4一人生活费,从2028年9月至2030年10月止,每月480元。限原告在每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被告李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二、原被告儿子李某3、女儿李某4由被告李某2抚养。原告李某1分二个阶段支付小孩抚养费给被告:第一阶段,李某3与李某4两人抚养费,从2017年4月起计至李某3满18周岁(即2028年8月)止,每月支付960元;第二阶段,女儿李某4一人的抚养费,自2028年9月起至2030年10月止,每月支付480元。限原告在每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坤亮审判员 :曾东武审判员 :宋维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夫或母之间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