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3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08月21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5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兴路XXX号XXX室被害人黄某某住处,翻窗入室,窃得室内桌上的女式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20元、银行卡等物),被发现后携赃逃离。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侦破情况、工作情况和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罗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