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883王金珠与刘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珠,刘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883号原告王金珠,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刘亮,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珠诉被告刘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珠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金珠承担。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