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川执字第1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晓华,乔军,韩己敏,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晓华,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乔军,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韩己敏,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崔波,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晓华、乔军、韩已敏、崔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翟慎平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