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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娇与翟齐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娇,翟齐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061号原告:刘娇,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翟齐齐,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娇与被告翟齐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刘娇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