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负责人何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坪上镇卢家洼子村***号。被执行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宾,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卢某某、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