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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柳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57号被执行人何柳明,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何柳明罚金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21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何柳明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何柳明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何柳明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何柳明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何柳明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柳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何柳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柳明有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志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