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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乐红与沈玉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红,沈玉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267号原告:张乐红。被告:沈玉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乐红与被告沈玉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乐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乐红以双方已在郯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告张乐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丽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