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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魁与姚建新、杨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魁,姚建新,杨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545号原告:赵魁,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教师,原籍渑池县城关镇复兴街*号,现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先、关伟波,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建新,男,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教师,原籍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西区*号,现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芳,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丽红,女,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教师,原籍渑池县天池镇笃忠中心学校家属区***号,现住渑池县。原告赵魁与被告姚建新、杨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赵魁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魁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赵魁负担。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兼书记员 杨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