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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富裕与被执行人鲁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富裕,鲁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柴富裕,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鲁海刚,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本院受理柴富裕申请执行鲁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鲁海刚不履行(2017)皖022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鲁海刚在安徽省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材料款人民币66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