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俩生与王进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俩生,王进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020号原告:王俩生,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燕,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原告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煌,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胜,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王俩生与被告王进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俩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俩生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俩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高国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