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6执异15号申请人:张某,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4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杨某与申请人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申请执行人杨某的书面同意意见。本院查明,2013年3月4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月息壹分贰厘,约定于2014年3月4日前全额归还本息,有夏邑县公证处出具(2016)夏执证字第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还,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法院执行。2017年4月21,申请执行人杨某将此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张某,且书面同意将张某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张某,且书面认可张某取得该债权,张某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张某为(2016)豫1426执1295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永忠审判员  沙 风审判员  刘扩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荣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