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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崔书涛、王宗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书涛,王宗名,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171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崔书涛,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王宗名,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丘市。被执行人王志,男,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丘市。崔书涛、王宗名、王志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7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6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关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没收义务,逾期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7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中的罚金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