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崔书涛、王宗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书涛,王宗名,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171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崔书涛,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王宗名,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丘市。被执行人王志,男,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丘市。崔书涛、王宗名、王志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7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6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关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没收义务,逾期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7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中的罚金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