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1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191刑更3号罪犯那某某,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初中文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7)辽019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交付执行中,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以被告人疑似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为由,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委托对其进行保外就医鉴定,经辽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被鉴定人那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那某某收监执行。(罪犯那某某刑期执行期限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