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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娄雪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雪,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娄雪,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娜,女,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娄雪与被执行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3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娄雪借款本金8.8万元;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娄雪借款本金8.8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本金8.8万元结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娄雪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娄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