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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某与赵某某、成都万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强,赵崇云,成都万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530号原告:彭强,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男,系彭强之兄。被告:赵崇云,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成都万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舒恒华,职务不详。原告彭强与被告赵崇云、成都万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彭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彭强负担。审判员  彭婉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