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愿诉被告李萍、魏维平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愿,李萍,魏维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3民初1855号原告:朱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港,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萍。被告:魏维平。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平玲,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礼。原告朱愿诉被告李萍、魏维平劳动争议一案,由审判员方群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旭、杜娟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朱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港、被告李萍、魏维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平玲、谢礼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愿于2007年2月7日至2016年9月30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橙色地带娱乐城工作,2016年9月30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2月28日,原告朱愿就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向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3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长沙市天心区橙色地带娱乐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成立,业主为李萍,该娱乐城已由工商部门登记注销。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朱愿与被告李萍一致确认原告朱愿与长沙市天心区橙色地带娱乐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6年9月30日协商解除;二、被告李萍于2017年4月26日前向原告朱愿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等补偿款300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朱愿就解除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争议不再向被告李萍、魏维平主张任何劳动权益;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黄 旭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