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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苏沭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勤辉食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苏沭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勤辉食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797号申请人上海苏沭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武小勇,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勤辉食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唐国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苏沭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勤辉食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勤辉食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20民初17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