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司救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应某某与罗某某、罗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6)川0116司救执4号救助申请人:杨某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系本院(2014)双流执字第7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救助申请人:应某某,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系杨某某的妻子、本院(2014)双流执字第7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救助申请人因杨某某、应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罗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以被执行人罗某某、罗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患病在身、生活非常困难为由,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的独生子杨某因罗某某(未成年人)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被害死亡,经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由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的父亲)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263116.75元,二被执行人在履行了4000元后,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应某某因腿受伤残疾后失业,杨某某做保安工作年收入仅一万余元维持家庭生活,且二人患有忧郁病症,家庭生活非常困难。2015年申请人曾因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已于2016年初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5万元,申请人长期信访,现申请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因本案系涉稳案件,为妥善处理案件,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二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杨某某、应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