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2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XX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焕军,倪伟仁,李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XX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圣旨街59-75号,组织机构代码:55617484-X。被执行人李焕军,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倪伟仁,男,1961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爱英,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焕军、倪伟仁、李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焕军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枫丹苑12幢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已优先清偿担保债权,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倪伟仁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爱英已出境至国外,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官埠小区1幢14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等待处置中,其持有的青田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的股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