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5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方向红与周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红,周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865号原告:方向红,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超,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719229,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查、参加开庭,接受调解、和解,代领诉讼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银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610581649,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查、参加开庭,接受调解、和解,代领诉讼文书等。被告:周平,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方向红与被告周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方向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向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好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张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