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开周、徐宝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周,徐宝雷,徐中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周,男。被执行人徐宝雷,男。被执行人徐中田,男。申请执行人张开周与被执行人徐宝雷、徐中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张开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