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开周、徐宝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周,徐宝雷,徐中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周,男。被执行人徐宝雷,男。被执行人徐中田,男。申请执行人张开周与被执行人徐宝雷、徐中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张开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