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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耿某1与耿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1,耿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974号原告:耿某1,女,2007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现住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耿某1母亲),女,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耿某2,男,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耿某1与被告耿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耿某1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1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耿某1负担。审 判 员  李汪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