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7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7772赵燕与泰兴市分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泰兴市分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772号之一原告:赵燕,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斌,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分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分界村。法定代表人:周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玉,泰兴市分界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荘,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燕与被告泰兴市分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赵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燕负担。审 判 长 戴红星审 判 员 万 宁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