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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州博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州博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054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博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王彦军。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州博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郑州博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