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彭飞与刘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彭飞,刘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428号原告刘彭飞,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崔海宏,盂县孙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佳伟,男,1993年9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关于原告刘彭飞诉被告刘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慧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