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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彭飞与刘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彭飞,刘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428号原告刘彭飞,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崔海宏,盂县孙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佳伟,男,1993年9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关于原告刘彭飞诉被告刘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慧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