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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罗某,徐某,罗某,徐某,罗某,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238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658号原告:徐某。被告:罗某。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7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年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