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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侯桂芹、李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桂芹,李国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桂芹,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庆,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逊辉,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19楼。负责人:樊明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侯桂芹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桂芹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桂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唐 娜代理审判员  李潇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