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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启贵、王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贵,王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8号申请执行人吴启贵。被执行人王敏杰。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993号申请执行人吴启贵与被执行人王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敏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王敏杰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出入境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吴启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