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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顺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顺贵,何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8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法定代表人:欧可忠,局长。被执行人:杨顺贵,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晓林,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准予芷江侗族自治县征决[2016]Ⅹ4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芷江侗族自治县征决[2016]Ⅹ4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芷江侗族自治县征决[2016]Ⅹ4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6年8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杨顺贵、何晓林,要求被执行人杨顺贵、何晓林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65330元。被执行人杨顺贵、何晓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催告后10日内又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顺贵、何晓林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事实确实,证据确凿,且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芷江侗族自治县征决[2016]Ⅹ4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江侗族自治县征决[2016]Ⅹ4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杨顺贵、何晓林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芷江侗族自治县征决[2016]Ⅹ4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芳洪审 判 员  刘建华审 判 员  李四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粟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