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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唐红伟与贾广礼、邓和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伟,贾广礼,邓和坤,薛平安,薛艳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182号原告:唐红伟,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郭昌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广礼,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怀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和坤,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薛平安,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薛艳霁,男,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伟与被告被告贾广礼、邓和坤、薛平安、薛艳霁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伟撤回对被告贾广礼、邓和坤、薛平安、薛艳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唐红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