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璐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璐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874号原告: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香山南路44-2号。法定代表人:宋民景,经理。被告:刘璐琳,城镇居民。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璐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晓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