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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762号原告:任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委托代理人:宋照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委托代理人:国俊贺,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治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