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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某,李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96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宏伟,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项城市。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任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李某借款45000元,并出具有借条,现原告急需用钱,已经向被告索要多次,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纪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