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1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发圣与唐国荣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发圣,唐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发圣。被执行人:唐国荣。本院在执行谢发圣与唐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唐国荣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国荣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