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易文木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文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512号罪犯易文木,男,1989年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文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易文木及其2同案共同赃款合计人民币381638.6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0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文木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累积考核分1955分,表扬3次。本次申请减刑前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罪犯易文木住所地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易文木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文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文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