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忠辉申请执行陈世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辉,代波,陈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忠辉,男,汉族,1971年9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代波,男,汉族,1958年2月12日生。被执行人陈世东,男,汉族,1960年12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忠辉、代波等申请执行与陈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世东未能主动履行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2017)豫1522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2017)豫1522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世东在光山县城关镇弦山北路6号第十一楼有住房一套、光山县城关镇正大街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分别为068**号、007**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世东所有的位于光山县弦山北路6号楼十一楼和光山县城关镇正大街的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068**号、007**号)。二、被执行人陈世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陈世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世东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骁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