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55卢丙泉与肖祖山、顾秀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丙泉,肖祖山,顾秀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155号申请人:卢丙泉,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申请人:肖祖山,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申请人:顾秀冬,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卢丙泉与被申请人肖祖山、顾秀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卢丙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祖山、顾秀冬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丙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肖祖山、顾秀冬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伞波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云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