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866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德州市。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