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14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庆伟、王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伟,王飞艳,孙廷荣,王学田,王从宝,王从会,张庆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1434-1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Y7W3G。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庆伟,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王飞艳,女,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孙廷荣,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王学田,男,193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王从宝,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王从会,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张庆现,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庆伟、王飞艳、孙延荣、王学田、王从宝、王从会、张庆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鲁1327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从宝、张庆现存于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5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庆现在山东莒南���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916061100011143815286内的存款115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汲传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丽霞 百度搜索“”